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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今起实施

2019-03-15 11:55 来源:南方网 何丽苑

  3月14日,南方网全媒体记者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获悉,酝酿已久的《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当天下午正式印发,实施时间为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

  据了解,《实施细则》内容共有六章94条,对包括小区停车位、物业企业变更等热点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南方网全媒体梳理部分亮点如下。

  亮点1:

  连续拖欠物业费?不得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

  在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过程中,运作流程或监督指导程序稍微模糊不清,都极易引发纠纷。为此,《实施细则》详细规范了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委员资格审核、异议处理、工作职责、责任承担、违规行为处理等一系列细节性问题,形成整套完备且标准的工作流程。

  根据《实施细则》,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镇街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由镇街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镇街代表担任。

  此外,《实施细则》提出,自《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业主存在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拖欠物业服务费用行为,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业主存在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拖欠物业服务费用行为,在选举前补缴的可以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亮点2:

  “老赖”物业要收物业费?业主可以拒绝

  前期物业企业变更问题一直是珠海物业管理立法中的一段空白,《实施细则》对该项工作的细化,弥补了这一空白。

  《实施细则》提出,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资料,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亮点3:

  小区未出售的车位,今后不得“只售不租”

  小区车位问题一直是最为业主们所关注的问题之一。这一方面,《实施细则》也有了新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物业管理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房屋套数时,每拥有一套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最多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管理人在出租车位、车库时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购买和承租需求后,车位、车库存在多余情形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 何丽苑

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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