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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二审 客流量过万公共场所应设母乳哺育设施

2019-09-29 11:11 来源:南方网 余嘉敏

  9月29日,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成明作了关于《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下称“《草案修改建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此次常委会会议将对《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进行二审,如果二审表决通过,该条例将报省人大批准后施行。

  根据《草案修改建议稿》,该条例共三十条。在政府及部门指责方面规定,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母乳喂养宣传工作和对医疗机构开展母乳喂养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条例。

  对于母婴同室,《草案修改建议稿》在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规定,“实行母婴同室,但产妇与新生儿需要分离救治或者母亲要求与新生儿分离护理的除外。”

  对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方面,国家卫计委等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草案修改建议稿》对应进行修改,增加了“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1万人的”这一条件。

  《草案修改建议稿》还对于仅强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母婴设施的规定进行修改。在第十六条中拟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设具备母乳储存功能的母乳哺育设施。鼓励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场所统一配套建设母乳哺育设施”。

  对于母乳哺育设施的监督管理问题,《草案修改建议稿》中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母乳哺育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用于补助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建设母乳哺育设施。”

  女职工产假和哺乳假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和奖励假等,在规定假期内领取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同时,《草案修改建议稿》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双方协商决定。”

  南方日报记者 余嘉敏

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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