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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有了“退出机制” 能否唤醒非遗活力?

2020-03-14 08:46 来源:南方网 杨逸

    不久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标志我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也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重要表现。

    2007年,原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并在翌年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激发了传承人的文化自信,提升了全社会对非遗保护的认同度和参与度,也使我国非遗保护事业走上“快车道”。过去十年,基本建成全覆盖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规范与名录体系。 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已公布了五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认定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068名。

    

面对如此庞大的代表性传承人队伍,认定与管理过程中也曾出现不少难题。有非遗专家指出,传承人与其掌握的项目技艺的匹配度问题,在过去传承人认定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这一方面由于信息覆盖范围不全,导致部分项目技艺传承者错失成为代表性传承人的机会;另一方面传承人资格的认定标准,没有很好地从其掌握的技艺出发,而只是考虑他们对项目保护、传承发展的贡献。这些问题都对非遗项目的传承活力带来影响。

    《管理办法》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相当于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制度实现了一次“版本升级”。《管理办法》明确了非遗传承人申请条件的4条标准,特别强调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较先前《暂行办法》更为细化。

    而针对先前出现非遗传承人不作为、传承工作不到位、激化门派之争,甚至将“传承人”头衔作为非遗作品“升值”工具等不良现象,业界呼吁取消非遗传承人“终身制”的呼声也不绝于耳。不少地方也对非遗传承人“退出机制”展开先行先试的探索。

    早在2014年,原广东省文化厅(现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台有效期三年的《广东省文化厅关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暂行办法》,取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人义务”的省级传承人资格,并对“丧失传承能力”的省级传承人重新认定。如今,《管理办法》也明确了5种可以取消传承人资格的情况,其中就包括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传承人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将会被取消资格。

    非遗专家认为,“退出机制”是优化传承人队伍、推动项目活态传承的必要之举,尤其是在政府给予传承人更多主体地位与权利的同时,也要加强传承人对相应义务的承担。目前,中央财政给予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2万元的传习补助。《管理办法》也要求建立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评估机制,使传习补助的投放更加精准到位。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也在积极制定与《管理办法》相匹配的非遗传承人认定和管理措施。 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也明确市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并分别要求市级、区级申报人从艺时间不得少于15年、10年,而且“传承谱系不得少于三代”。

    省内存在广府、潮汕、客家三大民系,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并不均衡,非遗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水平也存在参差。非遗专家建议,广东应对不同门类的非遗项目,出台更有针对性的评估标准。此外,面对每年数量庞大的净流入人口,广东也需要更为开放的非遗传承人认定和管理政策,以使更多优秀项目和优秀人才纳入保护范围。

    【记者】杨逸

    【实习生】刘天然

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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