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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食猫狗!珠海“禁野令”5月1日起执行

2020-04-14 13:36 来源:南方网 刘梓欣

  4月14日上午,珠海召开《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明确了在珠海市范围内禁食野生动物范围以及可食用动物范围,在酒楼、饭店、农庄等场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记者从发布会现场获悉,根据《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猫、狗等家养宠物同样禁止食用,违者将处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据介绍,《条例》共23条,以“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目标,对禁食范围、可食范围以及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捕猎、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在禁食范围上,《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在珠海市范围内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其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同时,《条例》规定,对于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在可食范围上,《条例》第三条严格规定,可食用动物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人工繁育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疫检验合格的动物;二是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猫狗等家养宠物是否禁食?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雍灵指出,虽然《条例》中没有对猫、狗等家养宠物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条例》第三条,可食用动物必须满足“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依法许可食用”“检疫检验合格”三个条件,而猫、狗并未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也无法取得屠宰的检疫检验证,因此猫、狗等家养宠物不属于《条例》中可食用动物范围内,应当禁止食用,“根据国家的动物防疫法第78条,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对食用猫、狗相关行为可处价值五倍至二十倍的罚款。”

  对于违法食用行为,《条例》指出,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对于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条例》指出,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或者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或者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行为,《条例》提出,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招徕、诱导顾客,违法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删除、没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提供相关交易条件、场所或者服务行为,《条例》提出,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场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 刘梓欣

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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