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次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共计1260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区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王芳律师在担任全国律协民委会婚姻家庭法论坛主任期间,参与了民法典草案的修订工作。她指出,在高净值客户尤为重视的婚姻家庭领域,《民法典》草案相较于此前的《婚姻法》,有不少调整和变化,这对大家尤其是高净值人群的婚姻家庭财富管理将带来重大影响。
王芳律师告诉记者,这次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非常重要,相对于此前的《婚姻法》,民法典在这部分改动大,几乎三分之一的部分有所修改。民法典在婚姻家庭这一部分到底有哪些变动?这对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管理会带来哪些影响?普罗大众该如何为打理小家庭的财产作好准备?南方+全媒体记者特别邀请王芳律师来为我们详细梳理。
第一个变动:新婚姻法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此条款来年,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芳律师提醒,这里所讲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不仅是婚后所得收入在婚后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也包括了一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王芳称,这个法条会影响到很多人,尤其是高净值客户。比如说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有公司股权,结婚后公司在继续经营,那么婚后夫妻一方所获得的股东分红和股权的增值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同样,一个人在结婚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个合伙的份额如果在结婚后有利润分配,也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在婚前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信托产品,这些金融理财产品在婚后的投资收益也会变成共同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款还增加了规定“其他劳务报酬”,也就是说,在1062条里没有明确列举的劳务报酬,只要是婚后所得,原则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实际上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要是婚后通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带来的收入,原则上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芳称。
第二个变动:强化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
民法典草案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王芳认为,这条规定承认了女性在家务劳动上的价值,并且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不再像过去的老婚姻法,要求以夫妻AA制(即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无论夫妻之间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如果发生这种情形的话,那么从事家务劳动比较多的一方向另外一方就可以请求补偿,而且这份经济补偿是在离婚财产分割之外的补偿。
“这条修法在实际应用当中未见得能高概率使用,但是它会带来一个巨大的价值宣导性意义,会使得更多的男性认识到妻子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的重要性,家务劳动也在为家庭创造经济价值,和丈夫在外面打拼为家挣钱是一样的重要。”王芳说。
第三个变动: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婚姻家庭编里, 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这样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表示共同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王芳律师指出,这一条对高净值人群来说非常重要。在目前法院审理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当中,已经有不少案件都涉及到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纠纷,说明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已经成为现行婚姻家事财富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举的案例中,既有一方恶意伪造债务试图让对方承担的,也有夫妻共同逃避对债权人债务的,可谓是五花八门。而新民法典的1064条非常详细的全面的论述了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王芳说。
许多企业主经营企业,做生意难免要融资借贷,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导致许多企业停业,导致企业主不得不举债度过难关,这些债务跟家庭之间是什么关系?民法典第1064条正好对债务与家庭财富的关系作了一个全面的规定。
王芳律师敲黑板了!从民法典这条新规来看,有两大重点值得高净值人群关注:一是共意共债,即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借的债,无论是事前签字还是事后追认,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共用共债,不管是一方借的债,还是双方借的债,只要借的钱用在了家庭共同生活或是共同生产经营,这样的债也是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丈夫做生意开公司因为生产经营所借的债,而丈夫作为公司股东对债务签字作连带担保,这笔担保之债很可能也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个变动:居住权制度将应用在婚姻家庭领域
在民法典的366到371条都做了相关规定。按照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王芳称,这个居住权制度设置在物权编里,但却会应用在婚姻家庭领域。
这个新规定会给家庭带来什么变化?“例如,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家中一套房归男方所有,女方目前没有其他住房,需要两年的周转时间。此时,双方在离婚协议当中就可以约定,虽然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但是可以给女方一个两年期的居住权,这两年的居住是女方的权利,而且她不需要向男方付费。”王芳说。
“家庭的成员之间或者商业合作伙伴之间常常会有居住权的这种情形。这次民法典新设了居住权,对大家是一个很好的保护,它会让房产的居住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实现家庭成员间更高效、合理地利用房产这样的贵重资产。”
南方日报记者 谭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