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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30部法规!广东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将有“大动作”

2020-06-18 22:33 来源:南方网 骆骁骅

  为加快补齐公共卫生领域短板,广东将加快相关立法工作。记者18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我省已启动实施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专项工作,将累计制定修改30部法规,相关计划已于近日印发。

  根据该计划,纳入专项立法修法项目的法规共有30部,其中拟在2020—2022年安排制定修改的法规项目有16部;适时制定修改的法规项目有14部,每项法规均已明确责任单位。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实施专项立法修法计划,旨在引领和推动我省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加快形成与国家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相配套、具有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制度,进一步筑牢公共卫生法治屏障。

  据了解,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该专项安排通过后,我省迅速行动,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署安排,分析研判、系统梳理我省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工作和地方性法规情况,结合落实我省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起草我省专项工作计划草案稿,并两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报省委同意后,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实施。

  为保障专项工作计划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将结合落实五年立法规划,及时将专项工作计划中的项目,列入今后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推动落实。

  其中对我省提出的专项法规项目,将由省人大法委、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协调,会商省人大各专委、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法规的研究和起草工作,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对国家制定或修改了有关法律,根据立法权限,我省暂无制定配套性地方性法规安排的,也将认真贯彻落实。

  与此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将指导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公共卫生领域配套立法,积极探索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

  此前,根据梳理发现,目前我省涉及公共卫生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有37部,其中公共卫生、医疗健康方面5部,包括动物防疫条例、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涉及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管控处罚等方面共9部,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涉及防范、处置专门领域公共卫生事件17部;涉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方面6部。

  另有设区的市、经济特区和自治县涉及公共卫生的地方性法规共62部。

  (一)拟在2020—2022年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16部)

  1.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改,已完成)(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人大农村农业委负责)

  2.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改)(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大农村农业委负责)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拟制定)(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负责)

  4.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修改)(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大社会委负责)

  5.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修改)(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负责)

  6.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拟制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

  7.广东省中医药条例(拟制定)(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负责)

  8.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修改)(省民政厅、省人大社会委负责)

  9.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大社会委负责)

  10.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修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大环境资源委负责)

  11.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改)(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

  12.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改)(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大财政经济委负责)

  1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改)(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大财政经济委负责)

  14.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拟制定)(省科技厅、省科协、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负责)

  15.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拟制定)(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大财政经济委负责)

  1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拟制定)(省民政厅、省人大社会委负责)

  (二)拟适时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14部)

  1.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拟制定)(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大农村农业委负责)

  2.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修改)(省民政厅、省人大社会委负责)

  3.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省科技厅、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负责)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办法(拟制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委国安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人大环境资源委、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负责)

  5.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修改)(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负责)

  6.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修改)(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大财政经济委负责)

  7.广东省实验动物条例(修改) (省科技厅、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负责)

  8.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拟制定)(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负责)

  9.广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拟制定)(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负责)

  10.广东省精神卫生条例(拟制定)(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负责)

  11.广东省在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拟制定)(省药监局、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负责)

  12.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拟制定)(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大社会委负责)

  1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修改)(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大环境资源委负责)

  14.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修改)(省侨办、省人大华侨民族宗教委负责)

  南方日报记者 骆骁骅

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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