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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即将发放超1亿消费券!领取方式看这里

2020-10-26 10:23 来源:南方网 施亮

  10月25日,记者从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了解到,为提振消费信心,复兴文旅产业,肇庆市将在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面向全国消费者发放超1亿元电子消费券,市民游客可领取电子消费券面值为50元、100元、180元、250元、300元不等。

  具体领取事项如下:

  一、发放金额

  全市电子消费券发放金额超过1亿元。

  二、发放面值

  市直电子消费券面值设为50元、100元、180元、250元、300元五种。

  三、发放人群

  全国消费者

  四、消费券领取攻略

  每批次电子消费券摇号发放前均需要消费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约报名,报名成功后才能获得摇号资格。

  通过“多彩肇庆”微信公众号或其它指定入口,进入电子消费券发放小程序进行预约报名。

  发放流程

  消费者预约报名——发放平台统一摇号(领券)——限期消费——核销“满减”。

  每种面值的电子消费券每期限预约1张,每期最多可领取5张。

  五、活动时间

  (一)预约报名时间

  ■第一期预约报名时间:2020年11月15日00:00至2020年11月19日23:59。

  ■第二期预约报名时间:2020年12月15日00:00至2020年12月19日23:59。

  ■第三期预约报名时间:2021年1月15日00:00至2021年1月19日23:59。

  (二)摇号发放时间

  每批次预约报名成功后,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统一摇号。摇号确定用户将收到微信支付官方服务通知,同时成功申领的电子消费券将以微信卡券形式自动存入微信“卡包”,用户无需主动领取。

  ■第一期摇号时间:2020年11月20日上午10:00 - 12:00。

  ■第二期摇号时间:2020年12月20日上午10:00 - 12:00。

  ■第三期摇号时间:2021年1月20日上午10:00 - 12:00。

  (三)使用方法

  消费者到参与本次活动的线下门店消费时,使用微信支付并符合满减规则即可自动核销。

  (四)使用期限

  每批次电子消费券成功申领后,限自当天起一个月内使用有效。有效期结束后未使用的电子消费券则自动作废。

  ■第一期电子消费券使用时间: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

  ■第二期电子消费券使用时间: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

  ■第三期电子消费券使用时间: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

  六、参与活动企业(商户)

  (一)参与活动条件

  1.参与活动的企业(商户)为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守法诚信经营、属于本次活动范围并拥有微信支付商户号的线下实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经营范围:餐饮、零售、酒店旅馆、旅游、生活服务、休闲娱乐、交通出行、教育、医疗药店、O2O服务等行业(具体行业名称以支付平台提供分类为准)。

  3.交易发生地必须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

  (二)参与活动方式

  发放平台受主办单位委托,按要求圈选诚信经营企业(商户)参与活动。未被圈选或因系统匹配原因未通过筛查的企业(商户),若符合活动参加要求,可以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可参加活动。

  (三)参与活动要求

  1.参与活动的企业(商户)应按照要求开展活动,配合电子消费券制定企业(商户)让利优惠方案,形成折扣叠加效应,并通过企业(商户)公众号、微博等媒体对活动进行广泛宣传。

  2.参与活动的企业(商户)须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应急工作管理,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确保各项促销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3.严禁发生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否则将收回已核销的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活动规则

  (一)“满减”规则

  ✔单笔消费满100元及以上可使用50元券,

  ✔单笔消费满250元及以上可使用100元券,

  ✔单笔消费满450元及以上可使用180元券,

  ✔单笔消费满600元及以上可使用250元券,

  ✔单笔消费满750元及以上可使用300元券。

  (二)使用规则

  1.单笔支付仅限使用1张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不设找零,不可重复使用,不可拆分使用,不能转让、转售、转赠,不兑现,伪造或变造无效。

  2.本次活动电子消费券可在企业(商户)其他优惠活动基础上叠加使用。

  3.本次活动电子消费券仅适用于参与活动企业(商户)的实体门店线下消费,不可用于线上消费。

  4.本次活动电子消费券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电子消费券将自动作废。

  (三)退款规则

  1.如遇退单或退款情况,退款金额以用户实际支付金额为限。

  2.当用户使用电子消费券的交易发生全额退款时:

  (1)如电子消费券仍处于有效期内,电子消费券将退回至用户微信卡包,用户可继续使用该电子消费券。

  (2)如若电子消费券已过有效期,电子消费券不退回用户。

  3.当用户使用电子消费券的交易发生部分退款时:退款资金按照用户实际支付金额与电子消费券金额的比例,分别退回用户及制券方,无论电子消费券是否处于有效期内,电子消费券不退回用户。

  4.当用户使用消费券的交易发生退货时,企业(商户)应及时向微信支付平台报备,并配合微信支付平台将消费券收回券池。

  (四)调配规则

  市文广旅体局将根据每批次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适时对未使用的电子消费券进行统一调配。

  【南方日报记者】施亮

编辑: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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