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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0-12-25 15:30 来源:南方plus 张光岩

  12月25日,深圳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来自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负责人,介绍了《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深圳政府部门将迎来更为规范的行政“紧箍咒”,市场主体将获得更为贴心的权益“护身符”。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早期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创业投资条例,到近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科技创新条例、个人破产条例,再到即将施行的《条例》,深圳始终坚持“以法治引领改革,以改革促进法治”,以高质量立法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据介绍,本次《条例》的颁布出台,标志着深圳将在更高的法治化水平上,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更大的改革力度,全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城市范例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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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良营商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郭跃华在介绍深圳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和《条例》有关情况时表示,近年来,深圳将营商环境改革作为“一号改革工程”,滚动推出“营商环境20条”“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28条”“2020年重点任务清单275条”“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91条”等系列举措,持续解决市场主体关注的痛点难点问题。

  深圳营商环境改革始终坚持“服务企业、企业至上”的核心理念,充分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市场主体“六大提升”:一是充分落实竞争中性原则,市场主体竞争力大幅提升;二是切实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主体发展韧力大幅提升;三是科技赋能智慧政务,市场主体办事创业便利度大幅提升;四是创新普惠金融支持体系,市场主体融资能力大幅提升;五是构建智慧监管新型机制,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大幅提升;六是坚持法治引领规范执法,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大幅提升。

  据统计,2020年前三季度,深圳GDP同比增长2.6%,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11%;商事主体超过350万户,增长9%;民间投资增长22.1%,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超3000家,实际使用外资增长7.66%。这一系列数据充分表明,深圳优良的营商环境,得到了广大市场主体的高度认可,已经成为深圳经济社会保持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和核心支撑。

  “什么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与“享受什么服务,得到什么保障”

  本次《条例》结合深圳实际,从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重点环节、打造高效便民政务服务、营造优质平等经营环境、创新融资便利模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健全权益保障机制等六大领域,设置9章130项条款,对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作出全面规范。《条例》以先行示范的最高要求,以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全面衔接国际通行规则为重点,充分吸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内容,在多个领域大胆改革探索。

  郭跃华表示,本次《条例》就是规范政府部门行为的“紧箍咒”,是维护市场主体权益的“护身符”,规定了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什么应该干,什么不能干”,明确了企业“享受什么服务,得到什么保障”。《条例》将成为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履行职责的规范和遵循,将成为市场主体享有优质营商环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据介绍,深圳市发改委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工作部署,按照市委六届十七次全会精神,抢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先行示范区和实施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切实抓好《条例》落地实施,继续把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作为“一号改革工程”,以先行示范标准,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条例》六大领域亮点举措

  ☆ 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重点环节

  《条例》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聚焦放宽市场准入、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公平竞争、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允许境外专业机构及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实施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推行涉企证照“多证合一”及涉企报告“多报合一”、探索建立破产重整识别及破产预重整机制等多项创新性改革。规定了政府部门不得实施歧视性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促进、政府采购、公用事业服务等措施。

  例如,针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政府部门设立预选库、预选供应商名录,导致库外企业无法参加工程招投标的问题,本次《条例》明确不得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等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将有效解决招投标工程准入及公平竞争问题。

  ☆ 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体系

  本次《条例》以提升企业办事满意度为导向,从简化行政审批、提升企业服务、优化纳税服务、深化工程审批改革、提升跨境贸易便利等方面,提出了政务服务及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度、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进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全面应用、探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及建筑师负责制等多项创新举措。规定了政府部门不得新设立行政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不得开展行政收费目录外收费等行为。

  例如,针对企业反映当前涉企政策部门多、政策多、更新快,政策容易矛盾冲突,且没有统一渠道获取信息等问题,本次《条例》明确建设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所有涉企政策通过平台统一发布,同时在全国率先提出探索涉企政策文件综合协调审查机制,实行涉企政策集成服务模式,实现涉企政策“一窗发布、一网查询、精准推送”。

  ☆ 营造优质平等的经营环境

  本次《条例》围绕市场主体日常经营高频事项,从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优化不动产登记、实行开放人才引进、探索灵活用工、优化公用事业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建立全社会征信系统、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并行办理、为外籍人才提供永久居留便利并给予市民待遇、完善政府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服务体系等多项创新举措。规定了政府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服务代办,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评估,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不得强制收费等行为。

  例如,针对疫情期间企业基于用工需求灵活雇佣员工、员工根据意愿合理安排务工新模式的规范问题,《条例》在全国率先将灵活用工模式纳入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人力部门加强服务引导开展共享用工。同时,根据中央授权,明确了用人单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的,实行特殊工时告知承诺制,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 创新市场主体融资便利模式

  本次《条例》围绕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老大难”问题,从支持金融机构拓展金融市场功能、开发特色金融产品、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提升担保保险增信功能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公益性融资服务平台、实行统一动产和权力担保登记制度、鼓励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创新举措。规定了金融机构不得设置歧视性、不合理授信条件,不得违规收费等行为。

  例如,针对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小、信用等级低、贷款成本高的问题,本次《条例》明确要求健全地方财政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机制,采用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 提升行政机关监管执法效能

  本次《条例》围绕规范执法、公正监管、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从创新监管方式、明确执法标准、规范监管惩戒行为等方面,提出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及多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失信惩戒等多项明确规范。规定了政府部门不得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不得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

  例如,针对企业普遍反映基层执法次数多、标准不一等突出问题,本次《条例》明确要求推行行政机关之间监管标准互通、执法信息互联、处理结果互认,实行部门联合检查。同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全面规范基层执法行为。

  ☆ 健全市场主体权益保障机制

  本次《条例》以市场主体权益保障为核心,从完善现代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化司法制度改革、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制度、统一审判标准、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和协调解决机制、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多项举措。规定了政府部门依法减少审前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等行为。

  例如,针对企业反映当前信用惩戒存在过多、过滥,并且没有畅通申诉渠道的问题,本次《条例》明确了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认定、失信记录、失信惩戒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并明确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记者】张光岩

编辑:郭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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