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佩戴头盔罚200,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罚500,上机动车道罚2000,一年内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将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对骑乘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故意污损、遮挡号牌,在室内场所、建筑内公共区域充电等行为进行规范。违法行为将处50-5000元不等的罚款。该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3年。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很多家庭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激增,道路交通压力增大,而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乃至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加。交警数据显示,深圳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及死亡人数分别占比39.64%、41.46%,部分区域交通事故持续多发,全市摩电驾乘人头盔佩戴率仍然较低,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
《管理规定》明确,全市电动自行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随车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污损、遮挡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过渡期标识,不得饮酒后驾驶,驾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违反交通信号指示。
《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将被处200元罚款;在限行或禁行区域、时段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被扣留车辆并处2000元罚款;故意污损、遮挡号牌后上路行驶将被处500元罚款,伪造变造号牌将被扣留车辆并处5000元罚款。
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而引发火灾的事故不在少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管理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同时要求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充电设施,配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智能充电控制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其个人违法行为信息将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记者】邓子良 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