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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楼扔下酒瓶砸车!东莞首宗高空抛物罪案一审宣判

2021-05-02 11:48 来源:南方plus 于羽佳

  男子王某因酒后发泄,从三楼扔下一个酒瓶,砸坏楼下客车的天窗。2021年4月30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高空抛物罪”这一新罪名后,东莞首宗宣判的高空抛物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6岁的湖北男子王某住在东莞市大岭山镇连平村连马路某路边三楼出租房。2021年2月20日晚上20时许,王某饮酒后为发泄情绪,将1个125毫升规格的陶瓷酒瓶从窗户向出租屋楼下道路处抛掷,危害楼下道路过往人员和车辆安全,并砸中熊先生停放在楼下道路的小型普通客车天窗,造成天窗玻璃破损(价值3493元)。当晚21时,公安人员接报后至上述房间将王某抓获,并在其出租屋里搜出同规格酒瓶2个。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王某自建筑物抛掷酒瓶,危害行人及车辆安全并致他人财物受损,应在前述法定刑幅度内量刑。鉴于王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以高空抛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除了赔钱还可能要坐牢

  一审承办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法官余弦称,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经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出台了“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高空抛物者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外,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高空抛物事件屡见不鲜,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成为城市生活中的一个“顽疾”。高空抛物罪名单独出台后,将加大对高空抛物者的震慑作用。呼吁广大市民自觉注意行为规范,共同维护大家“头顶上的安全”。

  南方日报记者 于羽佳 通讯员 黄彩华

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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